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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压线——刑事责任解析

2016年5月6日  武汉著名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dtwhlawyer.com/

                                              作者:董通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即使最终侵权成立,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大多是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等。但当侵权情节比较严重,尤其是严重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及国家利益时,侵权行为人还将可能承担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中,专门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七节具体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若干条罪状,刑法特意在本章对此类行为作出规定,充分说明此类犯罪行为不仅仅是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人权益,更多的是破坏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给公共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必须予以严厉惩处。刑事责任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的高压线,一旦触碰,将会面临牢狱之灾。

一、侵犯商标类犯罪

此类案件共包括三个具体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规定在刑法的第213条、214条和215条。

1.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罪是最常见的商标犯罪案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须立案追诉,所谓的情节严重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而且,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将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进行比较。上述“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仅在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间距、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等方面做出细微改变而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尚未销售或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本罪的未遂犯予以定罪量刑:(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但本罪可处以管制刑。情节严重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下情节应以本罪未遂犯定罪处罚:(1)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2)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3)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4)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上述内容中所提及的计量单位“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二、假冒专利类犯罪

关于专利类刑事犯罪行为,刑法中仅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一种情形,如达到以下情形之一,即构成犯罪,最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假冒专利”的界定可以借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但是,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三、侵犯著作权类犯罪

本类别犯罪包括两个罪名,即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或者数额或数量虽未达到以上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上述"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都属于上述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上述"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而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亦属“发行”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
    刑法所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其销售的物品系刑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禁止销售的侵权复制品,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销售的,数额巨大的,构成本罪,最高刑罚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包括以下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二百一十九条,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4)明知或者应知前三项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上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或者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其它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追诉。

另外需注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但上述两年期限不影响犯罪追诉时效的适用。



文章来源: 武汉著名知识产权律师
律师: 董通 [武汉]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66720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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